商保创新药目录靴子落地:价格“谈判”改“协商”,医保算不算“向后一步”?
商保创新药目录靴子落地:价格“谈判”改“协商”,医保算不算“向后一步”?
商保创新药目录靴子落地:价格“谈判”改“协商”,医保算不算“向后一步”?7月(yuè)1日,业界期盼许久的两份重磅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
上午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(liánhé)印发的《支持创新药(yào)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内药品结算价。
下午,《2025年(nián)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(shēngyù)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(chuàngxīn)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协商的基本流程,但(dàn)仍未确定具体细则。
无论如何(wúlùnrúhé)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(de)丙类目录(mùlù),最终以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(yàopǐn)目录”(下称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落地,国家医保局同步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与2025年国谈同步进行。
至此,此前业界多次披露和猜测的(de)关于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的部分(bùfèn)信息,得以确认:不仅与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(shuāng)轨申报”医保+商保的模式,即自主选择申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
而确认(quèrèn)之外,还有(háiyǒu)一些较大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演变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。
变化(biànhuà)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谈判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会进行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(shìfǒu)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落地执行(zhíxíng)商保创新药目录?
关于(guānyú)这三个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员(rényuán)回应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明确信号——
第一,将通过“协商(xiéshāng)”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(dìèr),保司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(dìsān),各家保司最终决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健康保险(bǎoxiǎn)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(yīliáobǎozhàng)体系参考使用。
于市场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(wài),一场“新游戏”要开始了。
价格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:医保向(xiàng)后退一步?
7月1日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(jiāng)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(jiésuànjià)。
“协商”二字的出现,让业界(yèjiè)热议的“纳入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药品究竟是否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。
不同于以往常见的“共同制定”等(děng)表述,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明确(míngquè)了保司的“决策性”地位。
目前可以明确(míngquè),国家医保局期待作为支付方(zhīfùfāng)的商业保险公司,能在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指出:“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(fāngàn)制定、专家(zhuānjiā)评审、价格(jiàgé)协商等环节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,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品能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(jùyǒu)重要的决策权。”
昨天下午发布的《工作方案》也同步指出,经过药学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(zhuānjiā)评审形成的“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的药品名单”,将提交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(yìjiàn)。
多位保司界人士认为,价格从“谈判”变(biàn)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了(le)一步”。
但国家医保(yībǎo)局(jú)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发布会后回应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决策(juécè),由商保公司决定使用,是因为这毕竟是一个(yígè)商业行为,政府和市场(shìchǎng)是有边界的。”从这句话看来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。
而价格(jiàgé)的“协商”与“谈判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的《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jīzhì)(征求意见稿)》中,的确(díquè)计划通过“谈判”确定创新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
根据《工作方案》显示,参与价格协商(xiéshāng)的(de)商保创新药品将由专家开展测算评估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(nàrù)目录。其中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(zǔchéng)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部门代表组成。
但是,关乎市场进一步关心的“价格如何协商”,目前(mùqián)也还存在一些(yīxiē)不确定性。
根据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(jùtǐ)协议条款将在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价格协商细则(xìzé)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透露(tòulù)称:“商保用的是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有(yǒu)区别。”
所谓“医保和商保的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认为,或许指向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(jiàngjià)幅度较小。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(jiàgé)协商会尽量避免(jǐnliàngbìmiǎn)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(rénshù)还并不多,如果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(tèbié)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。”
根据目前已知的(de)(de)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”。
接受媒体(méitǐ)提问时,相关负责人还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,“我们(wǒmen)也(yě)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不同(bùtóng)的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的。”
一位熟悉医保工作的(de)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)分析认为:“如果要进行价格协商,前提是形成一个测算(cèsuàn)价格。对于(duìyú)申报目录的药品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(gēn)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
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物经济学测算是有一套标准(biāozhǔn)的,但(dàn)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(zhōng),这套标准要做到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
此外,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(chángjiǔyǐlái)关心的另一重点(zhòngdiǎn)。
而在最新的《若干措施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(cóng)“谈判”降为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也明显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为“推荐”,即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(hùzhù)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(tǐxì)参考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(qiángzhìxìng)的政策。
对此,国家医保(yībǎo)局相关司局(sījú)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“市场和政策的边界”。
他说(shuō):“我们现在用的描述是(shì)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没有(méiyǒu)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(yīnwèi)不同的商保产品设计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选择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的。”
商保创新药目录,是不是在“以(yǐ)政策换价”?
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敏感词背后(bèihòu),还有一个有趣的点(diǎn):它并非是以国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逻辑推进,而更像(xiàng)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
张真向(xiàng)我们抛出这样的认知(rènzhī)和分析。这场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,原因有二:
一方面,商保的(de)(de)“量”很小,目前购买商保的人群仍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(yě)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维持在近2亿人参保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确定,能基于(jīyú)创新药目录(mùlù)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几何仍是未知数。
基于此,张真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降价(jiàngjià)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(wèilái)药品在商保支付(zhīfù)渠道的放量,更多的是进入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
“实际上,降价的关键可能(néng)不是保司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承诺(chéngnuò)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
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医药服务(fúwù)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除外’的(de)支持——不纳入基本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(shāngyèbǎoxiǎn)保障范围(fànwéi)内的创新医药应用病例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围。”
集采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同时为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“松绑”,在医保局的设想中,未来(wèilái)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
而对于保司来说,参与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制定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在会上表示,国家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(jiésuàn)和监管等方面为保司提供(tígōng)政策支持。
第一,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隐私的(de)基础(jīchǔ)上,加快推进医保(yībǎo)数据在商业健康(jiànkāng)保险领域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(chǎnpǐn)。第二,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保的同步结算,通过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(xiāngyìng)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。
不(bù)过,一直(yìzhí)以来,保司对待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态度略显暧昧,亦有多位保险(bǎoxiǎn)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
时至今日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(guīzé)仍未落定,还(hái)需医保局与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
(本文来自第一(dìyī)财经)
7月(yuè)1日,业界期盼许久的两份重磅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
上午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(liánhé)印发的《支持创新药(yào)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内药品结算价。
下午,《2025年(nián)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(shēngyù)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(chuàngxīn)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协商的基本流程,但(dàn)仍未确定具体细则。
无论如何(wúlùnrúhé)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(de)丙类目录(mùlù),最终以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(yàopǐn)目录”(下称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落地,国家医保局同步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与2025年国谈同步进行。
至此,此前业界多次披露和猜测的(de)关于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的部分(bùfèn)信息,得以确认:不仅与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(shuāng)轨申报”医保+商保的模式,即自主选择申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
而确认(quèrèn)之外,还有(háiyǒu)一些较大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演变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。
变化(biànhuà)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谈判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会进行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(shìfǒu)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落地执行(zhíxíng)商保创新药目录?
关于(guānyú)这三个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员(rényuán)回应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明确信号——
第一,将通过“协商(xiéshāng)”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(dìèr),保司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(dìsān),各家保司最终决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健康保险(bǎoxiǎn)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(yīliáobǎozhàng)体系参考使用。
于市场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(wài),一场“新游戏”要开始了。
价格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:医保向(xiàng)后退一步?
7月1日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(jiāng)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(jiésuànjià)。
“协商”二字的出现,让业界(yèjiè)热议的“纳入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药品究竟是否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。
不同于以往常见的“共同制定”等(děng)表述,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明确(míngquè)了保司的“决策性”地位。
目前可以明确(míngquè),国家医保局期待作为支付方(zhīfùfāng)的商业保险公司,能在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指出:“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(fāngàn)制定、专家(zhuānjiā)评审、价格(jiàgé)协商等环节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,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品能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(jùyǒu)重要的决策权。”
昨天下午发布的《工作方案》也同步指出,经过药学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(zhuānjiā)评审形成的“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的药品名单”,将提交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(yìjiàn)。
多位保司界人士认为,价格从“谈判”变(biàn)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了(le)一步”。
但国家医保(yībǎo)局(jú)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发布会后回应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决策(juécè),由商保公司决定使用,是因为这毕竟是一个(yígè)商业行为,政府和市场(shìchǎng)是有边界的。”从这句话看来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。
而价格(jiàgé)的“协商”与“谈判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的《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jīzhì)(征求意见稿)》中,的确(díquè)计划通过“谈判”确定创新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
根据《工作方案》显示,参与价格协商(xiéshāng)的(de)商保创新药品将由专家开展测算评估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(nàrù)目录。其中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(zǔchéng)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部门代表组成。
但是,关乎市场进一步关心的“价格如何协商”,目前(mùqián)也还存在一些(yīxiē)不确定性。
根据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(jùtǐ)协议条款将在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价格协商细则(xìzé)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透露(tòulù)称:“商保用的是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有(yǒu)区别。”
所谓“医保和商保的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认为,或许指向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(jiàngjià)幅度较小。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(jiàgé)协商会尽量避免(jǐnliàngbìmiǎn)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(rénshù)还并不多,如果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(tèbié)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。”
根据目前已知的(de)(de)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”。
接受媒体(méitǐ)提问时,相关负责人还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,“我们(wǒmen)也(yě)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不同(bùtóng)的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的。”
一位熟悉医保工作的(de)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)分析认为:“如果要进行价格协商,前提是形成一个测算(cèsuàn)价格。对于(duìyú)申报目录的药品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(gēn)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
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物经济学测算是有一套标准(biāozhǔn)的,但(dàn)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(zhōng),这套标准要做到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
此外,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(chángjiǔyǐlái)关心的另一重点(zhòngdiǎn)。
而在最新的《若干措施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(cóng)“谈判”降为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也明显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为“推荐”,即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(hùzhù)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(tǐxì)参考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(qiángzhìxìng)的政策。
对此,国家医保(yībǎo)局相关司局(sījú)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“市场和政策的边界”。
他说(shuō):“我们现在用的描述是(shì)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没有(méiyǒu)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(yīnwèi)不同的商保产品设计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选择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的。”
商保创新药目录,是不是在“以(yǐ)政策换价”?
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敏感词背后(bèihòu),还有一个有趣的点(diǎn):它并非是以国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逻辑推进,而更像(xiàng)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
张真向(xiàng)我们抛出这样的认知(rènzhī)和分析。这场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,原因有二:
一方面,商保的(de)(de)“量”很小,目前购买商保的人群仍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(yě)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维持在近2亿人参保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确定,能基于(jīyú)创新药目录(mùlù)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几何仍是未知数。
基于此,张真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降价(jiàngjià)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(wèilái)药品在商保支付(zhīfù)渠道的放量,更多的是进入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
“实际上,降价的关键可能(néng)不是保司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承诺(chéngnuò)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
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医药服务(fúwù)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除外’的(de)支持——不纳入基本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(shāngyèbǎoxiǎn)保障范围(fànwéi)内的创新医药应用病例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围。”
集采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同时为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“松绑”,在医保局的设想中,未来(wèilái)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
而对于保司来说,参与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制定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在会上表示,国家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(jiésuàn)和监管等方面为保司提供(tígōng)政策支持。
第一,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隐私的(de)基础(jīchǔ)上,加快推进医保(yībǎo)数据在商业健康(jiànkāng)保险领域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(chǎnpǐn)。第二,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保的同步结算,通过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(xiāngyìng)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。
不(bù)过,一直(yìzhí)以来,保司对待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态度略显暧昧,亦有多位保险(bǎoxiǎn)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
时至今日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(guīzé)仍未落定,还(hái)需医保局与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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